YNFG2025004
郁府〔2025〕34號
郁南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郁南縣政府
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郁南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發展改革局反映。
郁南縣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日
郁南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優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管理流程,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郁南縣行政區域內使用縣級財政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縣級財政資金,是指縣直地方財政資金和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主要包括納入縣直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資金,含政府債券資金。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投資方式包括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對縣級人民政府事權范圍內的公益性、公共基礎設施等非經營性項目,可以采用直接投資方式;對于經營性公用事業、基礎設施等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本辦法只適用于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縣級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政府投資項目)。采用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等方式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和業務用房及其相關設施項目,按照國家、省、市、縣有關規定嚴格管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縣級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公共領域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主要包括:
(一)市政基礎設施及農、林、牧、漁、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項目;
(二)教育、科技、衛生、文化、體育、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公共服務及社會管理等公益性建設項目;
(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科技進步、高新技術、現代物流業等重大產業結構調整優化項目。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是指對項目入庫管理、投資計劃管理、資金管理、審批管理、實施管理、稽察監督、竣工驗收、資產移交、績效評價等進行的全過程管理。
第六條 縣級政府投資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集中財力保重點,量入為出、綜合平衡;
(二)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
(三)嚴格基本建設程序,先決策后審批,先審批后建設,先施工準備、后開工建設;
(四)按照批準的項目投資、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進行投資建設;
(五)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等制度;
(六)完善建設管理模式,優先采用清潔能源、資源節約技術和產品。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單位是指具體承辦政府投資項目的法人單位。
本辦法所稱項目主管部門是指牽頭組織推進政府投資項目的部門或單位。項目主管部門也可以作為項目單位。
第八條 縣發展改革部門依照本辦法和縣政府有關規定,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按照規定權限和職責分工辦理項目建議書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初步設計概算審批,以及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的組織編制、實施及監督管理。
縣財政部門負責統籌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年度預算、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審核政府投資項目概算、預算、結算、竣工財務決算,辦理資金撥付,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
縣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縣檔案管理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檔案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縣農業農村部門按相關規定和程序負責辦理農業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縣級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各有關部門配合做好轄區內縣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協助項目單位開展相關工作。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以及有關規定,承擔項目建設管理主體責任,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
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協調處理項目推進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九條 本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總體規劃(空間類)、區域發展規劃、專項發展規劃、財政中長期支出規劃及縣級財政預算是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主要依據。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庫管理。縣發展改革部門牽頭負責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庫。
項目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政府投資決策,結合發展需要和建設條件,充分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后,向縣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將項目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庫的申請。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計劃管理。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分為三年滾動計劃和年度計劃。列入三年滾動計劃的項目,主要開展落實建設條件、完善各類審批手續工作。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主要開展項目建設工作。
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縣財政等部門依托項目庫,編制三年滾動計劃,明確計劃期內的重大項目,并與中期財政規劃相銜接,統籌安排、規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依據三年滾動計劃,編制年度計劃,按照年度計劃和財政支出預算組織實施。
未列入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資資金。
第十二條 列入三年滾動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我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和部門、行業發展建設需要;
(二)有明確的擬建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投資匡算等。
第十三條 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二)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按以下程序編制、下達:
(一)每年9月,縣發展改革部門印發編制政府投資項目計劃通知。項目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向縣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列入投資計劃的書面申請。
(二)縣發展改革部門結合縣有關部門意見、項目推進情況、用地落實情況及縣財政部門確定預算規模,按照輕重緩急編制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建議。
(三)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與縣級總預算相銜接,由縣發展改革部門上報縣政府審定。
(四)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經縣政府審定后,由縣發展改革部門下達,項目單位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項目建設程序依法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三年滾動計劃項目情況;
(二)年度計劃投資規模;
(三)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項目單位、建設期限、項目類別、項目總投資、年度建設內容、年度計劃投資以及資金來源等;
(四)其他應當明確的事項。
第十六條 年度計劃一經下達,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調整。
急需建設但未納入年度計劃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縣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對項目建設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商縣財政部門確認資金來源后,上報縣政府審定。
第十七條 縣財政部門統籌安排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用于政府投資項目開展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經費用于政府投資項目從規劃研究、立項申請、初步設計到項目開工前的各項工作,主要包括:規劃研究、規劃方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節能審查等環節的材料編制、招標、咨詢、評估、審查、論證等相關工作。
對批準建設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將支出的前期工作經費計入建設成本。對未獲批準等因故無法實施的項目,項目前期工作的實施單位應當及時向縣財政部門提出前期工作經費核銷申請。
納入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且納入本縣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的項目,應當優先安排政府投資資金。
第三章 審批管理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除國家、省、市另有規定外,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按照有關規定程序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項目單位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前,應由項目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征求縣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意見后,上報縣政府審定,待縣政府審定后,方可開展項目前期工作。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推進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審批部門應當使用廣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省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項目審批手續,并依托省在線平臺、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系統等審批系統實行網上審批,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按權限通過審批平臺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并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第二十條 項目建議書的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項目建議書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有關規定、規范的要求。
項目建議書由項目單位自行編制或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由項目單位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報縣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縣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審核并出具項目建議書批復。項目建議書的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與縣政府關于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安排有較大變化的,項目單位應重新提請縣政府審定。
第二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應當包括項目的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來源等主要建設條件,并對項目的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方面進行全面分析論證,落實各項建設和運行保障條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有關規定、規范的要求。
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批復后,項目單位可以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征求縣財政部門以及縣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涉及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后,報縣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辦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申請文件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外,還應當附以下文件:
(一)資金籌措方案;
(二)涉新增建設用地或者劃撥用地的,提供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
(三)需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提供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評審意見;
(四)需進行節能審查的,提供節能審查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五)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縣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對符合有關規定、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尚行匝芯繄蟾媾鷱臀募敯椖棵Q、項目代碼、建設地點、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建設工期、投資估算和資金來源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的有關要求,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并據此編制投資概算。
初步設計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用等。初步設計概算應全面、準確反映項目初步設計提出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
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項目投資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相關部門按規定權限審批初步設計,其中:大中型房屋和市政建設工程項目由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審批;水利項目由縣水務部門負責審批;交通項目由縣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審批。其他項目由其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項目單位將初步設計概算報縣財政局投資審核中心評審后,由縣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審批并出具批復文件。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簡化審批程序:
(一)縣委、縣政府決策建設的項目,以及經國務院、省、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縣政府批準的相關規劃中已明確的項目,估算總投資不足5000萬元的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由項目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核報縣政府審定后,縣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按程序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的項目,以及建設內容以設備購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購置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裝工程的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落實資金來源后,由縣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按程序審批初步設計概算。
(三)總投資400萬元以下的裝修工程、修繕工程,不納入基本建設管理范圍,由項目單位按內部事項管理,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四)國家和省、市對交通、水利、能源、信息化等項目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縣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前,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工程咨詢單位、或者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進行咨詢評估??偼顿Y50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房屋和市政建設工程項目,總投資1億元以上(含本數)的交通、水利建設工程項目,應當組織咨詢評估。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重大,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公益性項目,還可以采取聽證會、征詢會等方式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公眾意見。
承擔評審工作的工程咨詢機構不得是承擔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工程咨詢機構。工程咨詢機構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組織項目評審,并對出具的評審報告結論負責。
項目單位應當根據咨詢評估、社會公眾意見,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進行完善,咨詢評估、社會公眾意見落實情況作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的附件一并報送項目審批部門。
咨詢評估費用,由縣財政部門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在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中統籌安排。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不得擅自增加、減少建設內容,不得擅自擴大、縮小建設規模,不得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或改變設計方案。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出較大變更的,應當在實施前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 投資概算原則上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投資估算。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投資估算的,項目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單位對初步設計進行優化,將投資概算控制在經批準的投資估算范圍內。
經優化后的投資概算超出經批準的投資估算10%以內且增加投資額不足500萬元的,項目單位落實資金來源后,依法履行投資估算調整手續。待投資估算調整后,按規定履行初步設計概算審批手續。
經優化后的投資概算超出經批準的投資估算10%(含本數)或增加投資額5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縣財政部門不得出具概算評審意見,縣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其初步設計概算。項目單位應當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落實資金來源后,按規定程序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九條 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項目實際需要,且使用預備費不能解決,項目單位可以提出投資概算調整申請:
(一)因國家建設標準、建設規范等政策調整,導致投資增加較大;
(二)因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三)因項目建設期限內主要材料價格大幅上漲;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項目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第三十條 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需調整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明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以下程序報原概算審批部門辦理。
(一)增加的投資概算不足500萬元的,項目單位報項目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并征求縣財政部門意見,依照縣直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落實資金來源后,報原概算審批部門批復概算調整申請。
(二)增加的投資概算在500萬元(含本數)以上的,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后,項目單位報原概算審批部門申請概算調整。原概算審批部門應當委托第三方工程咨詢機構開展評審。評審結果應當由項目單位征求縣財政部門意見,依照縣直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落實資金來源后,報原概算審批部門批復概算調整申請。
評審費用,由縣財政部門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在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中統籌安排。
因概算調整需增加的投資,原則上優先在項目使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資金中解決。
第三十一條 申請概算調整,應當附以下文件:
(一)概算調整申請文件,包括項目實施的基本情況、概算調整的主要原因、概算執行情況、預備費使用情況等;
(二)概算調整方案,包括概算調整對比表、概算調整依據、設計文件及計價文件等;
(三)項目主管部門對概算調整出具的審核意見;
(四)與概算調整有關的文件;
(五)已結算的單項工程需提交結算資料;
(六)縣委、縣政府有關批示材料。
第三十二條 不屬于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而增加投資概算的,或未經原審批部門批準擅自變更建設地點、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原概算審批部門不予受理概算調整申請,縣財政部門不予受理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和建設資金支付申請,對超概算部分的建設資金,不予安排。
第三十三條 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應當上報國家、省、市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其申報工作由縣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辦理。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三十四條 項目已完成前期工作而且具備開工條件,應由項目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提請縣政府同意項目實施,縣政府同意后,項目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依法實施項目建設。
第三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當遵循概算控制工程預算的原則進行施工圖設計,編制施工圖預算及詳實的工程量清單。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施工圖設計進行技術審查。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招標。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未達到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不得強制要求招標,該單項采購由采購人依法自主選擇采購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涉。
縣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在審批政府投資項目時,對達到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項目,應當依法出具招標核準意見,明確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通過竣工驗收的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成工程結算報告的編制及審核工作,并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資產,項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產權登記。
第三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檔案工作責任制,依法依規及時向縣級檔案管理部門和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項目檔案。
第四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依法及時向縣統計部門報送統計報表以及相關資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監督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的實施和執行情況。
第四十二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省在線平臺等系統如實報送項目建設進度信息。
第四十三條 縣發展改革、財政或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重大城鎮建設、重大民生工程、重大生態建設等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項目后評價。
審批事項權限委托或下放至鎮的項目,后評價工作由鎮具體實施。
第四十四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四十五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接受單位和個人對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建設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查處。
第四十六條 在政府投資活動中發生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 工程咨詢行業有關單位、組織和人員違法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并將違法違規信息錄入有關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共享平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采用代建制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我縣對代建項目建設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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